組織章程

臺灣運動物理治療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運動物理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ports Physical Therapy Association,簡稱TSPT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發展運動物理治療專業,運動防護,與提升運動物理治療教育與執業水準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運動物理治療養成教育之水準,積極辦理運動物理治療人員繼續再教育,以為服務社會之基礎。

二、舉辦運動物理治療學術研討會,蒐集運動物理治療學術刊物及相關書籍資料,以提昇運動物理治療學術研究水準,推廣實證運動物理治療。

三、促進運動物理治療相關公共政策、制度或法令之研擬推動,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社會貢獻。

四、提昇運動物理治療人員專業精神與服務熱忱。

五、推廣民眾教育,增進社會對運動物理治療專業之認知;擴展運動物理治療服務範疇,增進全民健康。

六、配合政府或其他組織團體,辦理運動物理治療單位或人員之訪查評鑑、資格審核、或認證等相關事宜。

七、加強與國內、國際運動物理治療相關組織或團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八、增進會員間之聯繫與交流,促進會員對運動物理治療公共事務之參與及向心力。

九、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者,經本國政府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並持有畢業證書,對運動防護專業知能有學習意願者。

二、 學生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在本國政府認可之大專校院在學學生,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三、 名譽會員:凡對運動物理治療與運動防護事業有重大貢獻者,由理監事會推薦,並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 贊助會員:凡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由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贊助會員。若為團體贊助會員,得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享有的權利如下:

ㄧ、選舉、罷免會員代表之權利。

二、被選舉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繼續教育研討會、學術研討會等相關活動之權利。

四、定期收到本會簡訊、繼續教育研討會等其他通知之權利。

五、依照本會章程所定之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六、其他應享之權利。

七、學生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表決權及罷免權,其人數不計入會員人數。

八、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章程關於會員之規定,適用於所有會員。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ㄧ、遵守本會章程。

二、履行本會決議案。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四、定期繳納會費。

五、但名譽會員、贊助會員不須履行第三、四款。

 

第 十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ㄧ、違反章程或行為損及本會名譽和利益者。

二、受刑事處分刑期未滿者。

三、欠繳會費達二年者。

四、以書面提出自動放棄其資格者。

五、學生會員喪失學生身分。

六、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七、死亡。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編列本會預算及決算。

三、召集、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相關選舉案及有關會議。

四、審核會員之入會案,並議決會員停權、復權之處分事項。

五、擬定並執行本會會務及工作計畫。

六、處理本會相關之特殊或偶發事務。

七、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八、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九、聘免工作人員。

十、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或法定召集人。

理事長於必要時得就常務理事中提名一人,經理事會同意,聘為副理事長,以協助綜理會務。

理事長缺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推定之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均缺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由理事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副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長審酌情狀並依規定補聘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預算、決算及收支。

二、督促及審核理事會各種會務之執行。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理監事選舉及其他相關選舉之執行。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學生會員每年新台幣五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9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8年3月30日第二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